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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AP S/4HANA(SAP ECC)增值税率变更后系统处理须知
2019-03-25    浏览数量: 9388   分享:  
        3月21日财政部消息,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、海关总署等三部门发布《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》。公告明确,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,原适用16%税率的,税率调整为13%;原适用10%税率的,税率调整为9%。
        本次调税后,SAP S/4 HANA(SAP ECC)的客户需要对系统做哪些调整呢?接下来工博小编将告诉您,增值税率变更后SAP S/4HANA(SAP ECC)系统怎么处理。
 
►配置与程序增强变更—新增税率,含税定价处理
a) 增加销项税,进项税,并制定税务科目(不同税率计入不同科目),FTXP  VKOA
b) 税分类变更  OVK3,OVK4
c) 修改销售定价条件类型MWST对应税码与税率 VK12
d) 修改采购定价类型对应税码与税率 MEK2
e) 定价过程中定价例程变更;采购定价与销售定价
f) 接口与程序变更;

►采购信息记录处理
不含税价不变,4月1日直接更改税码;
不含税价变更,直接维护新的信息记录;

►未清采购订单处理
不含税价不变,4月1日直接更改税码;
不含税价变更,关闭旧订单,按照新价格,重新下达采购订单,给出新旧PO对照;

►未清采购发票处理
可直接发票校验,MIRO,将抬头与行项目税率改为13%
 
►销售价格处理
不含税价不变,不做处理;
不含税价变更,直接维护新的销售价格;
 
►未发货销售订单处理
涉及物料税分类变更的,更改销售订单物料税分类,定价自动更新;
不涉及物料税分类的,更改销售订单价格;
 
►未开票销售开票处理
直接开票
 
以上便是增值税率变更后SAP S/4HANA(SAP ECC)系统的处理方法,如果需要技术支持,可联系在线工博科技客服,或拨打服务热线:400-850-798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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